事实上,《宪法》101条并非孤立的条文,对该条款的解释应采用体系解释的立场,兼顾宪法规范的整体秩序。
这可以说是一条普遍的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在着手研究修宪之前,我们首先要突破斯大林的宪法观。
有人好援引列宁的话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但列宁从未说过取得政权是革命的最终目的。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相比较,有一显著的特点就是规定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把实际上的国家所有制说成是全民所有制,这是从国家与人民不分、官民不分的逻辑引申出来的。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政是什么呢?毛泽东当时写道:就是民主政治。
●宪法是治国之法,治官之法。而一国的宪法之所以被看作法中之法,其用意也在于宪法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法。(3)负责人员由中央任命。
如我国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的权力机关,既要执行中央立法(制定中央立法的实施条例),又要制定自主性地方性法规,而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些地方立法。《解放日报》2014年12月14日。那些主张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点并不符合实际。既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机关的人事权也具有中央权力属性。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但外交的含义及内容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极大发展,早已突破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外交的框架,经济外交、文化外交在各国外交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们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主权,所以不应由中央政府垄断。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地方法院是管理地方事权的重要主体。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方案,2015年3月,上海举行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法定程序应理解为,这些人员仍应由各区县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不仅司法权难以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中央事权,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防还是外交都已经很难说绝对是中央的权力。
正因为法院处理的事务绝大部分是地方性事务,司法权也难以是中央独享的权力。宪法上的国家与中央含义并不完全等同。如在人事任免方面,美国联邦中央负责整个联邦系统三级法院法官的任命,但现任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为874人。[7] 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第一,宪法第 1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绝大部分案件只涉及到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利益,而不会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安全重大问题。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在规定我国的权力机关时,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节规定的。
宪法126条强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海规定所有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都将作为单独的预算单位列入市统一预算,而不再由同级财政保障,从而实现财的省级统筹。
宪法中此处的国家是相对于社会或个人而言,即强调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审判者,其裁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不是民间意义上的裁判者如仲裁机构等。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权 中央事权 司法权的地方性 一、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 司法改革是党中央深化改革、贯彻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只要法院仍然设在地方,不管是地方的法院,还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地方各种力量对法院的干预企图就不会消失。本文从中央事权的含义及标准的界定入手,分析中央事权的运作方式,并以此作为参照,分析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含义及表现,探讨司法权的地方化究竟是否以及是如何影响司法公正的,对司法权的属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并就如何应对司法改革中的问题陈述管见。[16] 刘松山:《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两个重大问题》,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第12页。(3)司法人员由中央任命。
对于那些带有主权性特征或应全国统一运行标准的权力,由中央部门保留这些权力的核心内容,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现代宪法理念所倡导的地方自治和地方民主的基本要求。[2] 由于与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存有一定的冲突,这些观点仅停留于理论探讨层面,并未付诸改革实践。
不仅在人事权领域,中央政府全面统管全国近7000年法院检察院的财和物也是不现实的。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人发文明确这一论断: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
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改革应围绕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命题展开。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的就是地方事务(地方立法自然无权对诸如外交和国防等全国性事务予以规定),地方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或参照规章就是在执行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意志,也是处理本地方事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宪法第85条和10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防和外交作为传统意义上典型的中央事权,即使在联邦制国家也不得由各州行使。如果担心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则应从完善诉讼制度的角度考虑(如实行三审制,原则上任何案件都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管最终司法权。
(4)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二)司法职权由地方自行设定 职权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内容。
(2)在法律执行上中央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关负责。[11] 田思源、王凌著:《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页 [12] 杨清望:《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第56页。
国家既可以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角度理解。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治特征: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是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之一。[17] 《法制日报》2014年7月10日。其次,并非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享有司法事权,而是要结合司法权的具体内容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行使。在规定行政机关时亦是如此,但在规定司法机关时是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也有学者深刻地分析了司法权地方化的种种表现及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并提出了各种避免地方化的改革主张。有鉴于此,在2013年开启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就占据着核心地位。
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在理论上并不是一个新观点。在权力机关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性质、组织、职权、会议制度等方面存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分开规定的必要。
按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则中央应通过法律或授权来决定新设立的法院的管辖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从而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